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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中心流动人员党委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2004-12-02 13:49 次阅读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交纳党费比例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O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不好确定每月固定收入的,参照档案工资交纳。档案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标准、职务津贴和各种津补贴四项内容。

    二、党费收缴

     1.代理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一次。党支部每季度统一交给党委。

     2.市场支部的党员利用每季度学习活动时间,向支部缴纳党费。

    三、党费使用

1.用于每年度表彰先进的支出。

    2.用于印发《党建时讯》费用支出。

    3.用于各支部、党员购买学习资料。

    4.用于党员集中教育活动支出。

    5.救助特困党员。

    6.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开支项目。

    党费管理的其它事项,严格按省委组织部[冀组通字(1998)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