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美国匪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匪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20日 国税油函[1991]09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033号文《关于对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   外保险纲如何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保险费支出的税收   处理问题,经研究,管理局意见,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国石油公   司在结拥有的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资产,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合作   各方共同投保的金额较低,合作的某一公司需追加投保金额的,也应向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投保。外国石油公司在国外直接投保或通过其母公司投保发生的境外保   险费用支出,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