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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   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   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或   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   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爱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   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