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 冀地税发[1999]34号 各市地税局、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调节公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 政治和经济意义。但目前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有的单位不 扣或少扣税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做好 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全省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代扣代 缴义务,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税人员要加强与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的联系配合,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切实发挥好代 扣代缴制度的源泉控管作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 的模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 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三、税务机关要普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完善代扣代缴的各项手续,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 代缴政策的宣传、培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 管理上的漏洞。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造成税款流失 的,一经查实,除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要对这些单位的领 导和办税人员进行处理,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7]76号)精神,取消这些单位的评优评先 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 95]8号)精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积极倡导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做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条件;监察部门要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纳 税义务的情况,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