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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方式的意见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方式的意见    科学的税务稽查方式,是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和税务稽查水平,有效遏制不廉洁问   题发生,不断加强稽查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法和措施。今年以来,市稽查局在   全市稽查系统推广了调帐稽查方式,使过去单一的入户稽查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务稽查方式,特   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稽查局确定稽查对象或受理案件后,应区别情况,确定调帐稽查方式或入   户稽查方式。要求市内各区局稽查局、直属一二分局稽查局实行调帐检查户数不低于   所确定稽查对象的50%,各县稽查局调帐检查户数不低于确定稽查对象的40%。   二、确定实行调帐稽查方式的具体标准由各稽查局根据稽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融、军工、   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进行稽查时,不适用调帐稽查方式。   下列情况也不适用于调帐稽查方式:   1.纳税人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3.没有能力建帐或规定可不建帐的。   三、实行调帐检查应经稽查局长批准,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调取帐簿资料   通知书》,调取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同   时须向被查对象开付《税务稽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所调帐簿资料应于三个月内完   整退还。   调帐应由专人负责,调回的帐簿资料也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毁损。因   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调帐检查过程中,如需入户进行现场勘验或调查取证,经稽查局长批准,方可入   户。   四、入户稽查,应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并建立入户登记制度,由检查人员在入户前   进行登记,以便于掌握检查人员入户稽查情况。   入户稽查,必须着税装,并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无论任何   情况,一律不准在被查单位就餐。   五、无论采用入户稽查还是调帐稽查方式,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地   税稽查工作操作规范的要求。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市地税稽查文书   填制使用说明的要求,填制有关稽查文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稽查工作,传递有关文   书。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