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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制度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税"方针,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形成操作规范、考核严   格、奖惩分明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稽查人员廉洁勤政、秉公执法的事业心、责任感   和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   各县(市)、区局和市直属分局要建立稽查案件复查小组,负责本局稽查案件的复   查工作。复查小组组成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熟练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稽查工   作经验。复查小组组长由稽查局长担任,成员3-5名,小组成员一般由稽查骨干组成,   也可返聘身体较好、能力较强的退休稽查人员参加。   二、复查程序   (一)复查对象的确定   复查对象采取从已查结的案件中随机抽查方式确定,复查时限与第一次检查时限   相同。市内区局、市直属分局的复查率要达到已查结案件的8%以上;县(市)局的复查   率要达到5%以上。对已经经过或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税务案件,以及上级   税务执法检查机关已经检查并有结论的税务案件,不列入复查范围。   (二)复查的主要内容   1.稽查人员是否认真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稽查范围是全面,是否达到规定的稽查   质量标准;   2.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稽查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稽查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得当;   3.查补税款是否按规定期限入库,未按期入库是什么原因;   4.稽查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复查文书填制   复查工作应按稽查工作规程要求,严格取证并认真填制有关文书。复查结束后要   填制复查结果表,写出复查报告。   三、结果处理   (一)漏查、漏征税款要追缴入库,加征滞纳金,但不再进行处罚;   (二)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属业务   方式原因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属违法乱纪原因的要按照《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追究稽查人员责任。   (三)建立复查通报制度。各稽查局要在每月底将当月复查案件情况整理形成正式   文件,在所在基层局公开通报,每季末要将本季度复查情况综合报市稽查局。   (四)市稽查局要对基层稽查局复查的案件不定期进行抽查,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制   度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星级"稽查局评选内容进行考核。对比较典型的案件,市稽查局   将视情况向全市通报。   (五)复查资料应建档保管,复查档案管理按《市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地税稽查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