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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 (86)财税字第306号   最近,有些省、市税务局询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   征税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   营,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   联合。这样做,有利于回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   节约国家的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是扩大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   据此,我部意见,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   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上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