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0月27日 (86)财税字第311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 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定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 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 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 定: 一、(编者略)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 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 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 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 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 的试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