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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6月15日 国税发[1992]099号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   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   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   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为了便于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税和计划的管理,各地解困办制   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确认并已登记造册的特困户名单,应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   四、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竣工后,解困办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同   级税务机关和计委。税务机关要依照特困户名单进行核对,已安置解困的要注销。   对型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要照章补税,给予处罚。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   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