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0月22日照会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鉴 于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8日通知外交部,美国方面已批准上述协定和两 个议定书及换文,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后第三十天, 即1986年11月21日起生效”。据此,依照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 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部 局于1984年8月28日以(84)财税外字第157号文印发给你局,该议 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 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