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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0月22日照会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鉴   于大使馆已于1986年10月8日通知外交部,美国方面已批准上述协定和两   个议定书及换文,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协定自本照会发出后第三十天,   即1986年11月21日起生效”。据此,依照该协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定   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和换文,业经我部税务部   局于1984年8月28日以(84)财税外字第157号文印发给你局,该议   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   协字第006号文检发给你局。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