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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 (86)财税外字第273号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   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   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   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   额的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