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财税字[1998]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 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 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 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 及名称详见(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 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纲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 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