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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财税字[1998]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   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   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   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   及名称详见(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   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纲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   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