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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1998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8]100号   3.7 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   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 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 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被清   除或修必。   3.10 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钻封。在不破坏钻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   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被篡改。   3.11 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   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   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 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他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   志为ibⅡ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 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   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   态良好。   3.14 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 0.3%;   如只久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   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3.15 其他   在上述基本要求被满足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税务机关和用户的其他功能要求,   在技术上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4. 产品分类   根据税控功能实现的程度把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具备A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B类:具备B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C类:具备C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A类产品必须提供向B类和C类产品扩充功能的接口;B类产品必须提供向C类产品扩   充功能的接口。所有接口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数据传输和存取格式。在条   件成熟时,可推荐使用税控功能完善的A类产品。   5.检测方法和引用标准   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的电气性能检测和实验方法引用以下相应的国家标准,产   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木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9081-88 活塞式电动计量加油机   JJG443 计量加油机   6.产品认定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产品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合格产品颁发税控功   能合格证书。   7.条款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业务变化和科技发展的情况重新修改和审定本技术条件   的相关条款。   8.解释权限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