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 知》(国税发[1995]232号)的规定,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录入《丢失被盗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并将数据库直接递给国家税务总局。但由于目前尚有部分地市 级国家税务局与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没有开通,传递数据库的工作进行。为 了加快系统建设,统一管理,总局决定:“全国丢失被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 系统”的数据库暂时由各省级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传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后,在每 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给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采集工作仍按国税发[1995] 232号文件执行;省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地市数据库后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于当月 20日前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省级国 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月底前负责将追加数据库下发给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