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 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 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 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 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 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 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