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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二)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二)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   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   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刷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船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   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