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二)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 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 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刷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船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 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