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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交银发[1997]42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交通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稽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分支行总稽核的职责权限并加强对分支行总稽核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设总稽核。   第三条 分支行总稽核是同级行副行长级干部,由上级行考核任免。   第四条 分支行总稽核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分支行总稽核专司领导、管理、检查监督所在行和辖属行的稽核工作,不分管作为稽核监督对象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六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领导稽核部门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总行和上级行关于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财政专员办事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业务联系,研究落实他们对本行稽核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研究制订本行有关稽核工作的实施细则,按本行审批程序签发;   (四)研究提出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每年定期向上级行、本行行长报告本行及辖属行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财经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研究解决本行及辖属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听取本行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对稽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改进工作;   (八)协调本行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   (九)受理辖属行对稽核处理意见的申诉。   第七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本行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   (二)审定本行稽核工作计划报上级行审批,审批本行稽核工作文件;   (三)稽核监督本行及辖属行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组织对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专题检查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   (五)指定本行派出稽核组组长,审查批准稽核组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签发稽核结论和复议决定;   (六)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稽核处理意见;   (七)及时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反映本行和辖属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凡涉及本行主要负责人的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   第八条 分支行总稽核行使职权,本行和被稽核行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但总行稽核部门、上级行总稽核有权制止、纠正下级行总稽核的错误决定。   第九条 分支行总稽核在开展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总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十条 分支行总稽核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任职除必须具备《交通银行分支行行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交银发[1995]477号)中规定的分支行行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拟任管辖、直属分行总稽核,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银行工作8年以上,其中在稽核、财会、信贷、外汇业务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少于6年;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拟任辖属分支行总稽核,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银行工作6年以上,其中稽核、财会、信贷、外汇业务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少于4年;具有会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分支行总稽核的任用、审批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辖、直属分行的总稽核由总行办理,辖属分支行的总稽核由管辖分行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行总稽核任用工作,除按《交通银行分支行行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总行、管辖分行在考察、审批前视情况可调用总稽核拟任对象到上级行,参加1~2期的现场稽核工作。他们的现实表现、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将作为任职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