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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24 次阅读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  交银发[1997]282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已修订的《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所属机构的业务统计。   第二章 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总行综合计划部为全行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   (一)制订与组织实施交通银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行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行各类业务统计报表;   (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交通银行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并组织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   (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和评比;   (六)负责对全行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   (七)公布交通银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 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   第六条 交通银行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实行由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授权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交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在主管行长领导下,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行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八条 交通银行各级行要设立与业务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的设备。   第九条 交通银行各级行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部门负责人须经上级行计划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本行统计信息;   (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业务统计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检查,对不符合统计法规的行为,有权令其整改;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三)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业务统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四)对业务统计活动实行监督,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五)参加有关政策、计划的研究和讨论;   (六)参加统计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分类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统计报表的分类   (一)基本业务报表。是根据国家计划管理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法令,由总行计划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   (二)专业业务报表。是各职能部门为专业管理需要,经计划部门审定核准后而制订的报表。   (三)临时性报表。是有关领导或部门为掌握某项业务情况而布置的临时性专题和专项调查表。该报表需经计划部门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业务报表和专业业务报表是指全行性定期业务统计报表。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填制基本业务报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填制专业业务报表和临时性报表,并同时报送上级行和同级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基本、专业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其他各级机构不得制定、印发基本、专业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总行统计制度,对总行制定、颁发的用计算机通讯上报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须使用统一的统计项目编码、格式和通讯方式,按规定的时间编制、汇总和上报。   第十六条 总行制定、颁发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均有总行计划部门标明的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部门等。未经总行计划部门统一编号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总行反映。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基本、专业统计报表的统计信息作用,对需扩展的内容,应及时与总行联系。   第十八条 总行对已过时或不适用的有关办法和各类基本、专业报表应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十九条 交通银行本外币信贷收支表、现金收支表、本外币计划及执行情况,计算机编码、存储、处理,通讯中的安全保密措施,均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章 业务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管理、调用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分类:   (一)纸质文档资料--记录统计数据,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签章的资料;   (二)存储介质资料--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的存储资料。   存储介质资料分主、副存储介质资料;主、副存储介质资料必须分两地保管,未经总行批准,严禁修改存储介质资料的内容,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主存储介质资料有任何失控的状况。统计资料应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保管库内,并定期检查。各行按授权范围调用统计资料,确保存储介质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需有专人负责保管;各级行必须保存所辖行按规定上报的全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经上级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公布业务统计资料。全行性综合、全面性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总行行长或主管行长批准,由总行统一公布。各级行公布辖内统计资料必须经行长或主管行长和上级行计划部门批准,并报告上级行和总行计划部门。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定期对所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汇总、编报统计报表,整理统计资料,做好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统计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抵制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者;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和失密上级或本行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干扰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本办法的。   第二十七条 对所属机构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   (三)在一段时间内,调整有关业务授权;   (四)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奖惩参照《交通银行行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交通银行分支行行长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管辖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本办法由交通银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附:二 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管理,真实反映统计内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进一步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现制定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定期统计报表   1.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   2.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   3.现金收支统计月报   4.人民币基础指标日报   5.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日报   (二)统计分析   1.信贷、现金收支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   (三)统计资料整理及保管   二、考核内容   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实行按月计分、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   (一)定期统计报表计72分,其中:报表通讯上报63分,报表书面上报9分。   1.报表通讯上报分为月报、日报,分别计36分、27分。   (1)月报要求   月报包括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12分),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12分),现金收支统计月报(12分)。每次上报如不迟报、错报、漏报,则各表月得1分。其中,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按构成分别计分,即人民币基础指标月报(0.4分/月)、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表(0.3分/月)、人民币基础指标附报(0.3分/月)。   上述须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即   人民币基础指标月报须在月后4日12∶00前报至总行;   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须在月后4日12∶00前报至总行;   现金收支统计月报须在月后4日12∶00前报至总行;   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表须在月后7日12∶00前报至总行;   人民币基础指标附报须在月后10日12∶00前报至总行。   (2)日报要求   日报包括人民币基础指标日报、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日报。各行须在次日12∶00前报至总行,旬末日为假日则必须补报,每迟报或漏报一次扣0.1分,管辖分行根据全辖情况平均计分。   2.报表书面上报。   各行应于月后10日内(以信封上邮戳时间为准)上报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现金收支统计月报。每月每份报表须经制表、复核、负责人签章、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采用电脑用纸打印上报,符合要求则各报表月得0.25分。   (二)统计分析计20分,其中:信贷、现金收支执行情况表12分、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8分。   1.信贷、现金收支执行情况表   各行应于月后15日内(以信封上邮戳时间为准)上报,管辖分行应包括全辖的执行情况。每月全部达到要求(有人民币、外汇、现金三部分内容及简要说明),得1分。   2.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   各行年内不定期向总行报两份以上有质量、有深度、有参考价值的专题分析报告。符合要求得4分,凡被总行采纳,对领导决策起积极作用的分析报告,得满分8分。   (三)统计资料整理及保管计8分。   统计资料应按文档资料和存储介质资料两种方式同时保存。各级行必须完整保存辖属行的统计资料。总行不定期对管辖、直属分行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则不给分。   三、考评方式   (一)总行对报表上报不准确,并影响领导决策的分支行,相应予以扣分。   (二)总行采取按月计分,半年通报,全年考核的方式,评选出不同等级的优胜单位,给予全行通报表扬。   (三)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进行整体考核,各管辖分行对辖属分支行的考核办法由各管辖分行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