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7日 中银财[1997]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号令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997]393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和银发[1997]394号《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转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行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对账务,待全部移存票款结清后该账户款项余额应为零。 三、对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四、新办法涉及的有关结算凭证仍使用现行凭证,其他非重要凭证(如挂失支付通知书、粘单等)各行可自行印制。 五、各行要安排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以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行。 六、总行重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 七、凡12月1日前签发办理的各项业务,仍按原办法执行。 八、各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财会部反映。 以上请速转知辖内各行遵照执行。 注: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94号均见本书中国人民银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