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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8:57 次阅读

中国银行转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  中银财[1997]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发[1997]410号)转发你行,并将有关通知明确如下:   一、实行呆账准备金调剂使用制度。具体做法:第一,各行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坏账损失时,可以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第二,各分支行当年呆账准备金的余额不足以核销当年呆、坏账时,可先向管辖行申请,在辖内调剂解决;管辖行辖内调剂若仍有缺口,可再向总行财会部申请调剂,并同时抄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管辖行向总行申请需要调剂的呆账准备金数额时,应出具正式的书面申请材料,待“申请”批准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总行将调剂的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下划分行时:   借:868贷款呆账准备金   贷: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贷:966—(01)提取呆账准备金   分行收到总行的“联行报单”后,办理转账:   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贷:868贷款呆账准备金   借:966—(01)提取呆账准备金   贷: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总行向分行调剂呆、坏账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各管辖行可参照总行有关规定,制定辖内呆、坏账准备金调剂使用办法。   二、严格执行呆、坏账审批制度,凡符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第五条之一者,不能核销呆、坏账。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