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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1 102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财税字[1996]9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企业申请退还营业税税款,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   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门留存),经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所   附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按税款入库级次,   从相应的地方国库退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   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1日 财税字[1996]9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