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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冀财税字[1997]第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支持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企业   转轨变型,促进粮食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我发展和完善,决定从1997   年到1999年对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50%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所得税返还的范围,包括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粮油工业企业、   粮办饲料企业及粮食系统的储运企业。   二、粮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   务处理。年末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上交财政金库所得税数额的50%列支返还,转   入同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粮食政策性补贴专户"储存。   三、财政列支返还的所得税款,主要用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转   轨变型,具体使用由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共同商定。使用时,作为国家投资处理。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