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冀地税函[1997]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即国税发[1996]19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   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均按改变途之后的适用税率补征税款。   二、对原有建筑物(不包括个人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凡1996年底   尚未完工和1997年1月1日起新开工并且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比照对   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就其全额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   997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完工的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暂不   再补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 国税发[1996]191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