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3日 (94)财国债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行: 现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附件: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按原条例规定采取分次偿还方式, 从发行的第6年开始,分5年作5次偿还(每年偿还发行总额的20%)。这部分债 券在1990、1991、1992年到期部分,已发行5年期转换债,分别于1995、1996、 1997年再次到期。为了理顺发行机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债券提 前偿还。现将提前还本付息办法规定如下: 1.本次提前归还部分包括: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尾号为:96、33、85、 98、32、97、83、37、18、92、17、23、61、60、49、38、42、48、50、47; 1982-1984年用收据形式向单位发行在1990、1991、1992年分别到期部分。 2.上述债券的计息期从发行年的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过期不再加计利 息。 3.应计利息采取本金不变分段计息办法,即:未转换以前按原4%的年利率 计算,转换以后按新的年利率8%计算。均不计复利。 4.除上述部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已于1986—1988年及 1992年(1989年首次到期推迟偿还部分)、1993年分别偿还,这部分国库券尚 未办理兑付的,现仍可继续办理还本付息,计息年限及利率仍按原规定办理。 5.本次兑付期从199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各单位应在兑付期内持国库券收 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手续。1981年国库券各兑付网点均可办理。 6.上述提前兑付办法实施后,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限期到 1994年12月31日止应全部兑付完毕、过期不再继续办理。 7.原持有债券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关、停、并、转,使债券所有权转为其他 单位所有,新的债券持有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过户证明,到原签发银行办理 兑付手续。收款单收据因保管不善丢失,确实无法查找的,应补办挂失手续(补 失办法请按银发〔1985〕第471号文件办理),并于1994年12月31日前办理兑 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