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1994年2月1日 体改生[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先后对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 股份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 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范围,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相 同,发行方式应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主承销机构按承销协议在承销期间进 行。 (三)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