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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7年2月13日 财税字[1997]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问题的函》   [国烟财函(1996)第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   帐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报经国务院批准,   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具体意见如下:   一、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2年底发生的明亏,可按原规定在3年内用实现   利润进行弥补;超过3年弥补期限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二、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3年底发生的潜亏挂帐,视同明亏,在5年期限内,   用1994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1994-1996年度已用实现利润弥补潜   亏挂帐尚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弥补;1994-1996年度实现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   已缴税款不予退库补亏,其潜亏挂帐可由1997、1998年度的实现利润进行弥补。   弥补潜亏挂帐的具体数额,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   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