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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 财税字[1995]005号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   于免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   为财政代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   反税法的行为。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   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   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   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   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