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财税字[1995]053号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 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