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1725号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私营企业有关人员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为使私营企业在落实有关人员 的增资补偿政策时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将补偿性增资的财务处理 规定如下: 一、私营企业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雇主和雇员。离退休后再到 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已在领取离退金的单位补偿,不得再补。 二、私营企业应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每人每月按6元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原核定 允许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不得再因此次国营、城镇集体企业补偿性增资而相应变动。 三、私营企业有关人员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四、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