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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会计差错更正操纵利润 规范信息披露路还长

2006-08-14 15:40 次阅读

    有专家认为,只要里面的利益链条存在,那些“小道”消息就总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因此要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坚决打击,给后来者警示

  据悉,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正在紧张地制定相关的五个配套信息披露规则。事实上,每一次重大制度的出台,都伴随着详尽的信息披露规定,这充分表明,公正、透明正在成为这个市场的共识。

  专业人士介绍,总体而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相对规范、与国际接轨最为迅速,因为与证券市场的其他制度建设相比,它受市场具体情况的约束相对较少。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监管部门有关人士称,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国际水平,并适应了上市公司在几个不同证券市场的披露要求。

  有关专家认为,近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在逐步提高,更趋及时有效,其内容越来越细致,真实性越来越受到信任。同时,证券价格趋向于反映市场公司的投资价值,价格与价值背离的情况在逐步减弱。

  不过,最新统计显示,沪市上市公司2005年报非标审计意见的增幅接近10%,带强调事项段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增加明显。另外,上市公司借会计差错更正为名操纵利润的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新会计制度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用业内人士的话说,上述的“硬伤”通过各种手段,从技术上说是可以监管的。与这些定期信息披露中的业绩虚假和操纵利润相比,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制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以及恶意隐瞒的事实边界更模糊,在实践中更难以查证。往往是二级市场股价出现明显异常、媒体广泛关注后,才事后补充披露。

  不少业界人士认同,很大程度上,目前我们在这一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国外成熟市场面对的问题,即调查取证的困难和事实认定的模糊。

  对于这样世界性的难题,只能是在实践中一步一步摸索。比如针对部分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比较严重的情况,深交所近日集中发布了三项信息披露指引,严格规范证券分析师、券商、基金、公司大股东等信息优先获得者的行为,强调信息披露人员权限划分及责任归属等。刚刚实施不久的上交所交易规则等,也首次对股价异常波动的交易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加大监管的及时性,强化重大事件阶段性信息披露,明确具体的披露时间。

  事实上,很多政策的改进、实施效果都很难一步到位。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在不断细化,但只要里面的利益链条存在,那些先于公开信息披露的“小道”消息就总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因此,只要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就一定要严刑峻法,坚决打击,给后来者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