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