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