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尽管内部审计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不同,但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条不论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如何,都不能像注册会计师那样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内部审计职责(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机构以服务形式提供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职能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等。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