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非无保留意见,是指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