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来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某一会计期间的经济资源或义务变化情况提供了与财务报表一致的结构性表述。
第四条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是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来源。
第五条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
(二)如果承接该项业务,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