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 、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 ,不适用本公告。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 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
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 除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应影响其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者外,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 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会计报表审计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
(五) 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六) 签章;
(七) 日期。
第十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审计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被视为对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第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其仅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部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
第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明日期。
第四章 编制与出具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管理建议书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
第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
第十九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