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注册会计师需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对其基本情况作出证明。经研究决定,办理2005年第一批注册会计师注册仍然使用旧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各位申请人将两名注册会计师为本人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粘贴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的“业务总结”栏目前于2005年4月底前一同上报。
附件:《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
证 明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
证 明 人 签 字 | 该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 该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