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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21-08-09 15:01 次阅读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 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应具备识别、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
  第七条 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证券公司年内发行计划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