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XX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121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XX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资” 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 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 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 京XX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 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 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XX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