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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10:19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13日 国税函[1996]1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   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   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   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   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帐,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   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   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   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   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