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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10:19 次阅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冀国税发[1998]1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   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库、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必须在1998年   12月31日前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省、市、县(区)   “国税稽查收入”、“地税稽查收入”专户,具体开户事宜由各市税务部门会同   国库部门协商办理。1999年1月1日后的查补收入,包括税金、罚款、滞纳   金,一律入此专户。资金到达专户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查补收入分税种填开税   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查补收入需要退款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办理退付,   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省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   的省级及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   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如省   级金库;查补的市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如市级金库。县(区)级税务   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   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市级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入市级金库;查补的   县(区)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县(区)财政,入县(区)级金库。各级必须严格   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混库。   三、各级稽查局要安排得力干部专门负责管理专户工作,加强监督,确保各   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四、开设专户后的计会统筹具体操作事宜另文通知。   五、开设各级稽查收入专户,是中央加大稽查力度,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   库,体现税法刚性,维护税制统一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抓好落   实。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   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