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冀国税发[1998]1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 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库、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必须在1998年 12月31日前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省、市、县(区) “国税稽查收入”、“地税稽查收入”专户,具体开户事宜由各市税务部门会同 国库部门协商办理。1999年1月1日后的查补收入,包括税金、罚款、滞纳 金,一律入此专户。资金到达专户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查补收入分税种填开税 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查补收入需要退款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办理退付, 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省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 的省级及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 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如省 级金库;查补的市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如市级金库。县(区)级税务 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 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市级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入市级金库;查补的 县(区)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县(区)财政,入县(区)级金库。各级必须严格 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混库。 三、各级稽查局要安排得力干部专门负责管理专户工作,加强监督,确保各 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四、开设专户后的计会统筹具体操作事宜另文通知。 五、开设各级稽查收入专户,是中央加大稽查力度,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 库,体现税法刚性,维护税制统一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抓好落 实。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 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