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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9 次阅读

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   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   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   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国   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依据改为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   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