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了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 可暂按原税率的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 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