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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洗浴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河北省洗浴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洗浴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纳税人,是指有主营或兼营洗浴服务项目的各类纳税   人。   第三条 洗浴业纳税人应年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洗浴业纳税人的隶属关系、独立核算与否   等情况核发税务   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办理和核发《发票购领薄》。   第四条 洗浴业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凭《发票购领薄》到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购领服务业、饮食业等发票。确实需要使用洗浴业专用发票的,由各市地方税   务局设计和监制,并报省局备案。   第五条 洗浴业纳税人所使用的服务业作业单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设计式样和监   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发放。作业单的印、领、用、存等参照   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洗浴业纳税人在其涉及应税收入的各个环节应使用经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业   作业单,经地税机关监制的洗浴业服务作业单为洗浴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凭证,洗浴业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作业单。   第六条 洗浴业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帐薄,依据合法在效凭证进行核算,如   实反映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金和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实   行按帐核实征收。   第七条 对经税务稽查或其它方式的考察,帐薄不能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的较大规   模的洗浴业纳税人,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实际标准核定其应   纳税额。对该纳税人应纳和所得税可实行定率征收。具体附征率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其高收入的从业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应核实征收。不能核实的可规定一定的   税额幅度,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   第九条 洗浴业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   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05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