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冀技监局函[2000]058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质计监局量发[2000]13号《关 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的办法 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为更好的贯彻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生产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国税发[199 8]164号)文件的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 检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北京市计量测试所、上 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 测。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计价器的出厂检定纳入法制管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省计量测试 研究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逐台进行出厂检定,出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的检定证书。 四、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属强计量器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 的通知(质计监局量发[2000]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