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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10:15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监保[1997]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某些海关反映,“三无”企业申请搞加工贸易的情事仍有发生;并发现一些走   私分子以投资办厂为名,低价买下规模小、经营欠佳的加工企业,用原企业名称向海   关申请加签项目,扩大生产额度,然后利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行飞料走私活   动。对此情况如不严加打击,既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也损坏了海关和其它管理部门   的声誉。针对以上问题,请各关严格按劳取酬海关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管理操作   规程,加强前期管理。对初次稿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实地勘查。重点核   实生产、设施、厂房、仓库、人员、财务帐册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同时,加   强合同备案和核销工作环节的沟通,备案前要重点了解经营单位、生产企业及外商是   否有走私、违法行为前科,以及备案合同执行、核销情况。严格登记备案手续,严格   控制合同手册核发的数量。合同到期末核,或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法规   处罚外,可按台帐制度规定停办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外经贸部门和中国银行。以上,请各关认真执行,不得敷衍塞   责,马虎从事。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