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署监[1997]1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工作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并会商外经贸部同意,现决定:除[1995]外经贸政发第79 1号文规定需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开展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以 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各部委直属总公 司的批件或协议、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请各关严密监管,加强核销。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及时反馈。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