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9月15日 国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 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 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 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 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 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 动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 │ │ 车 │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20元至60元 │ │ │ │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32元至80元 │ │ ├────┼──────┼────────┼────────┼───────┤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及│ │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4元至32元 │ 其他人力拖行│ │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2元至4元 │ 车辆 │ │ 车 │ │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