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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2008-02-16 10:14 次阅读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9月15日 国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   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   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   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   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   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   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  动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       │   │  车 │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20元至60元   │       │   │    │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32元至80元   │       │   ├────┼──────┼────────┼────────┼───────┤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及│   │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4元至32元   │ 其他人力拖行│   │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2元至4元    │ 车辆    │   │  车 │      │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