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国家安居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冀地税函[1997]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冀计投[1997]270号),现就我省国家安居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居工程指按照国办发[1998]6号文件规定,利用国家安居 工程专项贷款建设的住宅工程。对我省国家安居工程投资暂按0%税率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不得随意扩大解释国家安居工程的范围。 二、按照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要求,国家安居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经市计划委员会申报, 统一由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规模具体下达。因此,各市局对于当地 计划部门转发省计划委员会下达该市的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可按0%税率征 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当地计划部门自行安排的国家安居工程投资,均按适用 税率征税。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贷款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