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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3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方针,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   后返,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   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大亚湾核电站归还完投资贷款   本息止,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008年12月31日。